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5月1日起施行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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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人浏览 加入收藏 (0)   

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保密法是我国保密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现行保密法于1988年制定、2010年修订,其施行有力促进了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保密法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保密法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来源:人民邮电报

内容简介

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保密法是我国保密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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