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界定应避免不确定性 利于主体作出合理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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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人浏览 加入收藏 (0)   

“对公共数据的界定,建议在各地立法探索基础上,参考国际主流趋势,采用‘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模式,可定义为‘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经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近期,伏羲智库和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团队发布的《公共数据界定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公共数据界定及有关制度安排应遵循激励相容、确保安全、可行性与效率、公平与公益等基本原则,同时对公共数据的界定应避免不确定性,让各类受规制主体作出合理稳定的预期。

报告提出,公共数据作为普遍被认为数量大、质量高、结构好的优质数据资源,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立法以及学术研究呈增长趋势,国家层面建立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有关制度,地方省市的政策探索也十分活跃。但“公共数据”作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引入的概念,正式出现在我国政策立法中的时间并不长,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形成权威的统一定义,对公共数据的范畴还存在一些讨论的空间。从国际视角来看,在全球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推动下,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相关法规,就“公共数据”以及“公共部门信息”“公共数据资产”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制定规则,虽尚未形成类似“个人数据(信息)”般高度一致的定义,但在界定模式方向上具有较大相似性。

基于对国内外有关政策立法现状、学术讨论和产业实际情况的梳理分析,报告认为目前国内公共数据的界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面临多种不同模式的选择,即主体机构性质模式、公共利益相关性模式、公共财政资金支持模式,第一种已被多国立法所采用,另两种多见于学术讨论中;二是国有企业数据归属引发的争议问题;三是对数字平台公共属性的讨论延伸到平台数据的性质;四是数字平台上的数据进入公共领域导致部分数据的界定复杂化。

报告提出,我国地方立法探索中对公共数据的界定正在走向趋同,倾向通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的模式来进行界定。这种模式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区近两年的相关立法中得到体现。但同时,也能看到部分立法存在对公共数据进行扩大化解释的情形,主要体现为将公共利益、公共使用价值等作为界定标准。

据悉,该份研究报告重点围绕公共数据的界定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公共数据界定现状及关键概念的分析,尝试梳理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试图凝聚目前对公共数据概念形成的初步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就公共数据有关制度建设提出原则性建议。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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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数据的界定,建议在各地立法探索基础上,参考国际主流趋势,采用‘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模式,可定义为‘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经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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