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详解将于3月1日施行的《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太原市借鉴上海、广州等地经验,规定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益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保障数据安全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企业、专业机构建设运维信息系统或者采用社会网络平台提供对外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业务连续性、可移植性,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防止数据资产流失,保障数据安全。
此外,《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