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修订的《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现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许可的具体程序、使用要求等,对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行为、促进业余无线电技术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相关条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等制度。随着近年来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普及和发展,《办法》既需要根据《条例》作出适应性调整,也需要根据发展和监管实践情况,在未成年人设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方面充实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回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关切。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条例》规定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实践,在充分研究和调研各方面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协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深入研究各方意见建议,通过调研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设台等重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再次送有关部门、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相关协会征求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一)电台和呼号管理。一是调整设台有关要求。放开未成年人在一定频率和功率范围内的设台限制,明确业余中继台台址布局要求。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材料等规定。明确有固定台址、无固定台址以及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许可机关,完善需要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三是调整呼号许可及使用要求。不再专设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章节,有关规定分别整合至其他章节。
(二)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办法》新增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章节,对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制度作出系统规范。一是分类管理。明确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分为A类、B类和C类,并规定了参加相应类别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规范组织实施主体。明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A、B、C类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组织A、B类操作技术能力验证。三是细化具体实施要求。包括制定验证标准、适时更新并公布验证题库、提前公布验证时间及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不得向参加验证的人员收取费用。
(三)设置使用要求。一是完善操作实习规范。明确开展操作实习活动应在B类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范围内,且不得超过现场指导人员取得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范围。二是增加相关临时许可规定。允许特定主体经批准后,超出电台执照载明的频率及功率等限值,以特定功率等限定条件开展电台操作,并规范申请取得临时呼号的相关审批程序。三是细化其他行为要求。包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使用、防止产生有害干扰、防止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等规定。
(四)其他制度。一是新增电波秩序维护章节。明确对业余无线电台定期检查、检测等内容。二是完善法律责任章节。细化衔接了《行政许可法》《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规定。三是对《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电台执照、已经取得B类操作技术能力证书的情况,规定了过渡期条款。